據統計,2010年全國年污泥總產水量已突破3000萬噸(以80%含水率計),污泥處理任務十分艱巨。只有實現污水與污泥的同步處理,才是真正完成了污水處理任務。
污泥處理處置之所以不盡人意,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雖然國家標準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必須進行穩定化處理,但實際操作上沒有實現污泥處理的技術路線,造成了污泥達不到應有的填埋要求,時常還會引發臭氣擾民和運輸過程中違法拋棄或違法傾倒等問題;二是由于各種污泥處理工藝都有其優缺點和適用范圍,在工藝的選擇上,大家都想看一看,等一等,再加上籌資的困難,選址的困難,這樣一來,不但延長了污泥處置的困難期,同時也將污泥處置逼上了窘境;第三就是現行的排水費中并未包含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和運行費用,污泥處理工程一旦建成投運,政府的財政壓力就會進一步增大。
選用何種污泥處理工藝,首先要確定處置方式,所謂的污泥處置,是不恰當的說法,處置就是在物質環境中消納,沒有經過有效處理的污泥是不能夠直接處置的,否則代價就是污染環境。污泥含水量大,體積龐大,所以減少污泥體積是污泥處理的基礎,為了確保處理后的污泥產物不再腐敗、不再令人厭惡,就必須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是污泥處理的核心。穩定化處理技術包括厭氧消化、好氧發酵和焚燒。
所謂污泥處置應是指“處理后的污泥產物在環境中的消納方式”,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建材利用和填埋。比如經厭氧消化和好氧發酵處理后產生的有機土在園林綠化中使用,焚燒后的灰渣作為水泥廠的骨料,或者污泥在水泥窯中摻燒,生產出水泥,所以污泥處置應該說是對污泥處理后產物的處置。按照相應的處置要求確定處理工藝,比如當地有水泥廠,就可以采用污泥在水泥窯中摻燒,行業內稱水泥窯協同焚燒,生產出水泥,實現建材利用;再比如,污泥泥質,如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滿足相關標準時,通過厭氧消化和好氧發酵處理,將其處理成有機土,用于園林綠化。
污泥不是廢棄物,而是資源,國內外特別重視對其生物質的利用,但污泥干化焚燒雖實現了污泥的高度減量和穩定化,但是同時也將彌足珍貴的生物質燒掉了,這不能不說是干化焚燒技術的遺憾。很多國家,就是先將污泥厭氧消化,把沼氣拿出來后,再焚燒,就是為了生物質的利用;而且實踐證明這種厭氧消化后再干化焚燒對污泥熱值的利用,比單一干化焚燒更加有利。從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角度而言,污泥碳化處理技術是干化焚燒的替代技術。用碳化爐替代焚燒爐,不但大大降低了煙氣中的溫室氣體成分,碳化物還是可再利用的產品。